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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消防救援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大理市消防救援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 2025年01月16日
  • 来源: 大理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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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功率5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二、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后,凡本市区域内符合申报范围的单位,请于2025年2月20日前向大理市消防救援局申报。

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向大理市消防救援局申报(联系电话:2174119,报送邮箱:779954383@qq.com)。其中,单位名称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准。2024年度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若无情况变化,无需重新申报。

四、申报要求。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独立申报。

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整幢建筑物本身符合申报范围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五、申报监督。大理市消防救援局将及时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广泛发动社会单位主动对标申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围要求而未申报的单位,将督促其按程序申报;单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告知其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围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向大理市消防救援局申报。

六、核查确认。大理市消防救援局受理申报后,将对照申报范围,逐一开展评估核查,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予以确认。

七、备案公告。大理市消防救援局核查确定重点单位后,将按规定报大理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步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大理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商场(市场、商店)、宾馆(酒店、旅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类场所。

(三)2000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5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四)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福利院。

(三)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办学点。

(四)中型和大型幼儿园。

(五)托位数在75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州(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州(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港口。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等级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站)。

(二)州(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

(二)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堆场、储罐等)。

(四)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0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的产权、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

(四)设有总储存价值5000万元以上可燃物品仓库、堆场的企业。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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