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50687753/2023-00043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
- 2023年08月2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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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冬春救助工作总体要求
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灾区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冬春救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中央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按程序发放给需救助人员。
二、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和核定,确定需救助人员范围,报应急管理部审核。
(一)救助对象调查统计。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灾情系统调查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教助对象。
冬春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二)救助对象评估核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救助人员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银行卡号、受灾情况等,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其中银行卡号留存县级备查。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于11月中旬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通过灾情系统汇总全国需救助人员数据,并组织审核,视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调研,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审核报告,明确全国需救助人员规模。
三、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和下达
(三)救助资金申请。灾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冬春救助工作。地方需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1月中旬前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补助资金(采用财政文号,附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需救助人员数量,与灾情系统上报数据一致。
(四)下拨中央冬春救助资金预算。接到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后,应急管理部根据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按照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测算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在12月中旬审核下拨中央冬春救助资金预算。
(五)地方拨付救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于12月下旬将冬春救助资金拨至县级,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六)救助资金发放。接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补助金额等信息,其中身份、家庭住址信息应当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按照公示的救助对象信息,将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解决。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个别特殊地区、特殊群体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现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物资釆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要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
(七)强化款物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全部覆盖到位,不得优亲厚友,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八)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核定和上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按规定尽快调查、核实、汇总、填报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信息中应包含已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等内容,重点说明与此前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差异情况,并留存乡镇(街道)、村(社区)备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五、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管,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
(九)规范有序发放资金。应急管理部定期调度、统计和汇总全国冬春款物下拨发放情况,会同财政部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通过抽样调查、台账抽查、电话核实、评估核验等方式,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检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重灾省份或进度较慢省份开展实地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地方规范有序发放冬春救助款物。
(十)加强社会监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六、冬春救助绩效管理
(十一)绩效目标审核与自评报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十二)绩效自评复核与重点绩效评价。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通过组织开展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相关省份冬春救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冬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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