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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大理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大理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 2022年12月07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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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等管理,以及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调运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和《大理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包括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省级和州级调拨市级使用的救灾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捐赠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统一标志,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共同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需应急追加市级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购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市级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储备单位定点储备。储备单位包括:大理粮食购销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委托储备单位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购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储备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储备单位负责所储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改局报告本区域内所储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确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储备单位应对市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市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市应急管理局和发改局负责监督本级储备的市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七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储备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储备单位储存的每批市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 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市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条 储备单位于每年1月5日,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上年度储备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市发展改革局每年2月8前,将上年度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一条 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以就近就便原则使用。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运使用上级救灾物资(含代省、代州、代市储备物资),流程如下:

(一)申请使用单位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或避灾人员数量。

2.救灾物资需求: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3.辖区可动用物资情况:相关储备点的代省储备、代州、代市储备、本级物资(含已动用本级物资情况)总量。

4.申请使用上级物资情况:申请使用代市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申请使用代州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申请使用代省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申请调运上级救灾物资(非代储)情况。

(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局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申请动用代省州储备物资的,及时向省州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书面申请。

(三)市发展改革局在接到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向各物资储备部门下达调运通知,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交警大队。动用代省州储备物资的,储备单位在接到省州级调运通知后及时开展调运工作。

(四)储备单位在接到调运通知后,按照市级救灾物资调运流程做好调运工作,协调组织好救灾物资的装载、运输工作,按照运输指令,及时将救灾物资运输到灾区,并将出库单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将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后及时将交接单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

(五)调运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将调运接收情况及物资储备变化情况及时报州应急管理局、州发改局。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使用单位进行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的,储备单位酌情安排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改革局要建立完善与航空、公路、铁路等部门的应急物资快速调运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调运保障机制,结合当地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报州级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调拨使用的上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本级 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救灾物资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省、州级救灾物资或市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轮换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轮换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轮换或报废。储备单位应根据储存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对拟申请轮换或报废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统计,并及时将轮换或报废申请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轮换或报废手续。对经批准轮换的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完成市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市发展改革局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储备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回收工作完成后,储备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对报废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或轮换:

(一)对需报废的市级救灾物资须报经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需报废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州发改局,待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三)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市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国库。

(四)市级救灾物资棉质类(如棉被、大衣、毛毯等)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帐篷、折叠床类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在保管期限到期前,由储备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轮换申请,审核批准后进行轮换。轮换到期救灾物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六章  资金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轮换及配置调整等费用根据年度购置计划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统一纳入市发展改革局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各储备单位管理储存市级救灾物 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仓库智能提升改造、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卸运输费、盘清库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救灾车辆使用经费等支出,以及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若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调运代省州储备物资、市级物资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时,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中据实列支。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装卸运输费用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装卸运输单位结算。

第二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非灾害使用救灾物资进行调运、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意的其他情形,由市发改局从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配合州应急管理局与州发改委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应加强对所储备市级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市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各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批准擅自动用市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两区一委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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