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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4.2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4.2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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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4月26日07时53分
事故地点:西澜线K2449+500米(大理市凤仪镇大江西村委会吉祥村路口)
天 气: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尹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80年07月26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渡县,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弥城镇XX,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329251980072XXXXX,档案编号:5329000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A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张XX,男,白族,出生日期:1984年10月26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南村村委会水井村1社151号,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329011984102XXXXX,档案编号:5329003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3、当事人毕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06月30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渡县,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XX,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329251978063XXXXX,档案编号:5329034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4、当事人罗X,男,彝族,出生日期:1977年11月04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XX,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329011977110XXXXX,档案编号:5329003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6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5、当事人杨XX,女,白族,出生日期:1987年01月29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云A3XXXX号“英菲尼迪牌5N1CL0MA”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于2017年02月08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尹XX,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2月28日,核定载人7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532900001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30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2月30日23时59分止;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532900001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30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2月30日23时59分止。
2、肇事云L7XXXX号“豪沃牌ZZ4257W324HE1B”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于2021年06月02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张XX,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核定载人2人,发生事故时实载2人,该车核定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肇事时实牵引13130kg。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5329000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06月02日16时0分起至2023年06月02日16时0分止。
3、肇事云L8XXXX号“帝豪牌RX6453M01”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于2021年01月06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毕XX,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1月31日,核定载人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IKIICTP23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04日14时起至2024年01月04日14时止。
4、肇事云L6XXXX号“奇瑞牌SQR7150T152”小型轿车,该车于2018年01月10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罗X,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1月31日,核定载人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520208012023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09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01月08日23时59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澜线K2449+500米(大理市凤仪镇大江西村委会吉祥村路口),道路走向为南北走向,南至密度县方向,北至凤仪镇方向,纵向线性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平直,视线良好,机动车道路全宽7.50米,该路段限速4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4月26日,尹XX驾驶云A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07时53分许,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451+400米(大理市凤仪镇大江西村委会吉祥村路口)处超车时所驾车辆与对向毕XX驾驶的云L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罗X驾驶的云L6XXXX号小型轿车车身左侧相撞后又于张XX驾驶的云L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杨XX)车头相撞,造成驾驶人尹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杨XX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后,肇事云A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弥渡县往凤仪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右前轮至基准线0.95米,右后轮至基准线1.40米;肇事云L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头西尾东右侧翻于弥渡县往凤仪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前轮轴至基准线2.60米;肇事云L6XXXX号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停于道路弥渡县往凤仪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左前轮至基准线0米;肇事云L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头北尾南停于道路弥渡县往凤仪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左前轮至基准线0.70米,左后轮至基准线0.40米。
(2)、现场选取现场道路西侧的电杆(编号:16号)为定位基准点,以道路中央分界线为基准线,基准点至甲车右后轮49.70米,基准点至基准线的垂点6.50米,垂点至甲车右后轮49.30米。
2、现场路面痕迹:
(1)、现场弥渡县往凤仪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内留有二条痕迹(如现场图所示L1、L2),L1长9.50米,经勘查该痕迹系丁车右后轮制动形成;L2长8.20米痕迹,经勘查该痕迹系丁车左后轮制动形成。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1)、肇事云A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头损坏,损坏部位长2.37米、宽0.97米,经勘查该部位系与事故车辆碰撞形成。
(2)、肇事云L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左侧车身碰撞损坏痕迹,左后轮脱落,经勘查系与甲车车头碰撞形成。
(3)、肇事云L6XXXX号小型轿车头:该车左侧车身碰撞损坏痕迹,经勘查系与甲车车头碰撞形成。
(4)、肇事云L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车头损坏,经勘查该部位系与甲车碰撞形成;
4、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肇事云A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①、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②、云A3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碰撞时的车速约为80km/h。详见乾盛司鉴车[2023]第1050320号、乾盛司鉴车速[2023]第1050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肇事云L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详见乾盛司鉴车[2023]第1050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肇事云L6XXXX号小型轿车头: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详见乾盛司鉴车[2023]第1050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肇事云L7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①、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出现制动印时的车速约为33km/h。详见乾盛司鉴车[2023]第1050324号、乾盛司鉴车速[2023]第1050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尹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尹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详见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9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尹XX的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尹XX符合因交通事故作用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杨XX的伤情鉴定: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XX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详见弘诚司鉴[2023]临鉴字第03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尹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鉴定车速80km/h),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毕XX、罗X、张XX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当事人杨XX系乘车人,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尹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鉴定车速80km/h),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尹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毕XX、罗X、张XX、杨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夜间酒、醉驾违法的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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