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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10.1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10.1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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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10月16日21时06分

事故地点: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86+450米(大理市喜洲镇境内)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周XX,男,31岁,汉族,出生日期:1992年09月01日,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号:5329036XXXXX,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PS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

   当事人王XX,男,59岁,白族,出生日期:1964年08月06日,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喜洲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

2、车辆情况

   肇事云PSXXXX号车为一辆“大通牌SH6552H2DB”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于2021年06月08日登记注册,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XX,车辆所有人:丽江丽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核定载人数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8人,该车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单号:60111000801202300XXXXX,保险期限自2023年06月07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6月07日0时0分止。

   肇事云LZXXXX号车为一辆“台铃牌TL12000T-34”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于2021年07月28日登记注册,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喜洲镇XX,车辆所有人:王XX,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7月31日,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该车未购买保险。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86+450米处(大理市喜洲镇境内),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双向八车道道路,纵向线型为直线,南至大理,北至丽江,道路中央有宽4.60米、高0.40米的绿化隔离花坛分隔东、西两侧车道,西侧道路内均有宽0.15米的白色虚线划分四条机动车道,宽0.15米的白色实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西侧四条机动车道宽14.70米,西侧非机动车道宽2.10米,道路中间设有宽9.4米中央缺口,缺口设有长4.0米的人行横道,现场西侧有宽8.0米路口通往仁和村,东侧有宽9.55米路口通往仁和村,路面性质干燥水泥路面,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4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16日,周XX驾驶云PS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北向南行驶,21时06分行驶至K2386+450米处时,遇王XX驾驶的云L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仁和村村道口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周XX所驾车车头与王XX所驾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云PSXXXX号车车头朝南方向,车尾朝北停于西澜线丽江至大理方向由东向西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肇事云LZXXXX号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于西澜线丽江至大理方向由东向西第一条机动车道内。

   2、现场路面痕迹

   现场道路丽江至下关方向由西向东第三条、第四条机动车道内有搓擦痕迹(现场图所示L1),L1长33.25米,L1起点距基准线为3.1米,经勘验系云LZXXXX号车倒地后与地面作用形成。丽江至下关方向由西向东第三条机动车道内有血痕(现场图所示L2),经勘验系云LZXXXX号车驾驶员王XX与倒地后地面作用形成,L2长14.25米,L2起点距基准线为3.55米。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1)、经勘验:肇事车辆甲车云PS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有0.9×1.0㎡的碰撞损坏,高点距地高1.35米,低点距地高0.35米,经勘验系与云LZXXXX号车碰撞时作用形成。该车右前侧叶子板脱落。现场勘验:该车电门关闭,档位置于P挡,该车长5.54米,车宽2.06米,车高2.54米。

  (2)、经勘验:肇事车辆乙车云L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有1.1×0.5㎡的碰撞损坏,高点距地高0.67米,低点距地高0.17米,经勘验系与云PSXXXX号车碰撞时作用形成。该车右侧有0.9×0.5㎡的摩擦痕迹,经勘验系倒地后与地面作用形成。现场勘验:该车电门关闭,档位不明,该车长1.77米,车宽0.69米,车高1.07米。

   4、云南云通、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8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PSXXXX号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85km/h。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8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LZXXXX号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17km/h。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王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45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45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弘诚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2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王XX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9.67mg/100mL。

弘诚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2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周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5、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材料。

   6、相关查询资料。

   7、云PX071号车事故发生时段行车记录仪视频。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周XX驾驶云PX07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8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王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169.67mg/100mL)驾驶云L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出村、镇连接的路口,未避让其他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王XX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云L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驾驶人周XX驾驶云PX07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8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王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169.67mg/100mL)驾驶云L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出村、镇连接的路口,未避让其他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周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存在的突出问题: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预防对策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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