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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2.1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2.1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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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2月10日00时43分
事故地点:大理市凤仪镇芝天线K0+245米(马X清真海稍鱼旁)
天 气: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董XX,男,彝族,出生日期:1995年12月19日,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新村镇XX,持5323011995121XXXXX号“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34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V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家属)。
2.当事人张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05月19日,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持5329011984051XXXXX号“B1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1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云LVXXXX号车为“荣威牌CSA7151GDMA”小型轿车,该车2019年03月15日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李XX,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XX,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1人,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31日,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PDFA225301127700000XXXXX,保险期间自2022年09月29日18时起至2023年09月29日18时止。
2.肇事车辆云L8XXXX号车为“东风牌DFZ5250GYYSZ5D”重型罐式货车,该车于2017年09月13日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云南大理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XX,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2人,核定载质量14505kg,事故发生时为空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PDZA2022532900001XXXXX,保险期间自2022年09月28日12时00分起至2023年09月28日12时00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2532900001XXXXX,保险期间自2022年11月12日00时01分起至2023年11月12日23时59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凤仪镇芝天线K0+245米(马X清真海稍鱼旁),现场芝天线呈南北走向,南至大理市凤仪镇芝华村方向,北至大理市凤仪镇飞来寺方向,道路东侧设置有绿化带,现场芝天线机动车道全宽13.85米,飞来寺往芝华村方向机动车道宽7米,现场道路芝天线设置限速标志限速2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2月10日,董XX驾驶云LVXXXX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凤仪镇芝天线由北向南行驶,00时43分许行驶至大理市凤仪镇芝天线K0+245米(马X清真海稍鱼旁)处,所驾车前部与沿芝天线由南向北行驶张XX驾驶的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前部发生相撞,造成董XX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后,云LVXXXX号小型轿车车头朝南尾朝北停放于大理市凤仪镇芝天线芝华村往飞来寺方向机动车道内。
(2)、事故发生后,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头朝北尾朝南停放于大理市凤仪镇芝天线芝华村往飞来寺方向机动车道内。
(3)、现场选取道路西侧灯杆A点,东侧灯杆B点(灯杆无编号)为基准点,对云L81129号重型罐式货车左前轮进行定位,A至B距离为14.95米、A点至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左前轮23.40米、B点至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左前轮25.30米。经勘验,接触点(现场图所示¤)位于芝华村往飞来寺方向机动车道内,¤距道路西侧基准线9.30米,¤距L2起点5.60米、¤距L3起点14.45米、¤距L4起点6.50米,¤距L5起点2.60米,¤距甲乙接触部位11.90米
2、现场路面痕迹:
(1)、现场路面遗留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制动印(现场图所示L2、L3、L4)L2长3.5米,经勘查系云L81129号重型罐式货车左侧中轮与路面摩擦形成,L2起点距西侧基准线8.70米,止点距西侧基准线9.40米;L3长18.90米,系云L81129号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轮与路面摩擦形成,L3起点距西侧基准线8.30米,L4长10.04米,系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右后轮与路面摩擦形成,L4起点距西侧基准线10.03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2)、现场路面遗留云LVXXXX号小型轿车刮擦印(现场图所示L5),L5长9.30米,系两车碰撞后云LVXXXX号车被推出后形成,L5起点至基准线9.30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及检验鉴定情况
肇事云LVXXXX号小型轿车前部车头机盖及挡风玻璃碰撞后严重损坏变形;损坏变形面积为1.5㎡×1.60㎡,驾驶室前部损坏变形,车内气囊弹出。
肇事云L8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前部碰撞损坏,高点距地高1.44米、低点距地高0.93米;车头前部碰撞损坏宽度为2.17米;右前大灯位置碰撞损坏,损坏面积为0.65㎡×0.50㎡;左前大灯位置碰撞损坏脱落,损坏面积为0.70㎡×0.50㎡;左前部内凹0.40米,右前部内凹0.70米。
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1084号鉴定意见为:董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2.69mg/100mL血。
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1085号鉴定意见为:张X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152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董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055号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056号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382号鉴定意见为:云LVXXXX号车在00:43:40.21秒至00:43:40.64秒之间平均车辆速度约为88.38km/h。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383号鉴定意见为:云L8XXXX号车在00:43:47.63秒至00:43:48.37秒之间平均车辆速度约为42.05km/h。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1.当事人董XX醉酒后(乙醇含量为232.69mg/100ml)以88.38km/h(限速20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张XX驾驶机动车以42.05km/h(限速20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董XX醉酒后(乙醇含量为232.69mg/100ml)以88.38km/h(限速20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张XX驾驶机动车以42.05km/h(限速20km/h)的速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董X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XX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问题: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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