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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9·3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9·3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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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9月30日06时05分

事故地点:武汉-大理(武大线)K2785+900米(大理市海东镇境内)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杨XX,男,回族,出生日期:1978年08月16日,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建镇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2XXXXX,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LT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

   当事人黄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04月06日,家庭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两轮自行车下车推行人,在事故中死亡。黄XX父亲黄XX,联系电话:XXX。

   (二)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云LTXXXX号车为“大众牌FV7160BBMBC”型小型轿车,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3月09日,检验有效日期至2024年03月31日,登记所有人为大理公交XX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XX,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1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FA2253011299000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9日00时起至2023年12月28日24时止。

   肇事车辆:自行车为红、黑色“喜德盛”牌两轮自行车,该车由黄XX于2023年05月份购买。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武大线K2785+900米处(大理市海东镇境内海东环岛)处,肇事道路系双向四车道,东至大理机场,西至海东镇,单向机动车道全宽7.0米,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宽2.1米,现场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平直路面,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6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9月30日,杨XX驾驶云LTXXXX号小型轿车沿机场路由下关往机场方向行驶,06时05分许,行驶至武汉-大理(武大线)K2785+900米处时(海东镇环岛路口),所驾车辆前侧与黄XX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推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黄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肇事车辆:云LTXXXX号车为“大众牌FV7160BBMBC”型小型轿车,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3月09日,检验有效日期至2024年03月31日,登记所有人为大理公交XX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XX。该车发生事故前,由杨XX驾驶沿机场路由下关向海东方向行驶至海东环岛处时右转驶入武大线前往大理机场方向,事故发生后头东北尾西南停于武大线(往机场方向中央绿化带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分别距基准线9.8米、8.8米,已现场拍照固定。

   肇事车辆:红、黑色“喜德盛”牌两轮自行车,该车由黄XX于2023年05月份购买。发生事故前黄XX沿人行道由南向北推行横过道路,事故发生后侧翻(往机场方向)在第一机动车道内,前轮距基准线2.3米,后轮距基准线1.4米,已现场拍照固定。

   经落实,死者系红、黑色“喜德盛”牌两轮自行车所有人黄海婧,尸体位于武大线(往大理机场方向)右侧第一机动车道内,头部距基准线4.6米,脚部距基准线2.8米,已现场拍照固定。

    2、肇事车辆现场勘验及检验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云LTXXXX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损坏面积为1.7米×0.5米;经现场勘查以上损坏部位系该车与红、黑色“喜德盛”牌两轮自行车及路灯杆碰撞后形成,已现场拍照固定。

   肇事车辆:红、黑色“喜德盛”牌两轮自行车前轮碰撞变形,损坏面积为0.6米×0.6米;经现场勘查以上损坏部位均系该车与云LTXXXX号小型轿车碰撞后形成,已现场拍照固定。

   (2)检验鉴定情况:

   ①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15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杨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2100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X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③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671号《法医病理死因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④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432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云LTXXXX号)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

   ⑤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713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云LTXXXX号在视频图像画面下方显示时间为:2023-09-3006:06:43秒第20帧至2023-09-3006:06:48秒第06帧之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105km/h。

   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字第04320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统功能有效。

   3、现场路面痕迹

   (1)肇事现场下关往大理机场方向的机动车道及绿化带内留有两条痕迹(现场图L1、L2),L1为甲车左前轮碾压印,L1=22.7米、L2为甲车右前轮制动印,L2=18.7米。L1、L2起点分别距基准线8.5米、7.8米,L1、L2终点分别距基准线11.0米、9.8米;L1、L2起点距接触点2.5米、3.0米,已现场拍照固定。

   (2)现场下关往大理机场方向的机动车道内留有面积为2.2米×0.7米的血迹,经勘查,系死者黄海婧所留,已现场拍照固定。

   (3)现场下关往大理机场方向的机动车道内留有散落物(现场图A、B、C所示),A、B分别为死者黄海婧的左鞋、右鞋,距基准线为7.1米、1.0米,C为散落物(死者随身物品),距基准线4.1米,已现场拍照固定。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杨XX驾驶云LTXXXX号小型轿车在限速60km/h的路段以105km/h严重超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黄XX无交通违法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杨XX驾驶云LTXXXX号小型轿车在限速60km/h的路段以105km/h严重超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确定:当事人杨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问题: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违法行为,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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