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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9.2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9.2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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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9月24日19时01分
事故地点:工业园区中线(大理市上登工业园区路段)
天 气: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阿XXX,男,彝族,出生日期:1989年02月06日,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XX,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332003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当事人赖XX,男,白族,出生日期:1995年01月10日,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3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3、当事人金X,女,白族,出生日期:1970年10月11日,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3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云L7XXXX号“红岩牌CQ3256HYVG444L”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于2021年10月21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云南中盛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0月30日,核定载人2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0kg,发生事故时实载56300kg。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06ECTP22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3日00时起至2023年12月22日24时止;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06EY2022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3日00时起至2023年12月22日24时止。
2、肇事云L3XXXX号“爱玛牌AM800DQT-9G”轻便二轮摩托车,该车于2020年05月22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杨XX,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凤仪镇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5月30日,核定载人1人,发生事故时实载2人,该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工业园区中线(大理市上登工业园区路段),道路走向为东西走向,东至大西线,西至上登工业园区,纵向线性为直线,机动车道全宽11.0米,北侧至时骏厂房路口宽43.50米。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9月24日,阿XXX驾驶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工业园区中线由东向西行驶,19时01分许,行驶至大理市工业园区中线(大理市上登工业园区路段)处时,所驾车辆驶入左侧车道后车头与赖XX驾驶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向东左转弯的云L3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载金X)左侧车身相撞,造成乘车人金X死亡,驾驶人赖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后,肇事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头西尾东停于道路机动车道内,右前轮至基准线10.0米,右后轮第二桥至基准线9.50米。肇事云L3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头东尾西右侧翻于机动车道内,前轮至基准线11.10米,后轮至基准线10.20米。
(2)、以现场道路北侧的红绿灯杆为定位基准点进行三角定位,基准点至甲车右后轮第二桥16.80米,基准点至道路南侧边缘线的垂点O为12.70米,0点至甲车右后轮第二桥13.90米。
2、现场路面痕迹:现场机动车道内有三条痕迹(如现场图L1、L2、L3)L1为乙车轮胎制动印,L1长为2.50米;L2为乙车倒地搓擦印,L2长为9.56米;L3为甲车右前轮印,L3长15.60米。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1)、肇事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车头损坏,经勘查该部位系与云L3XXXX号车左侧车身碰撞形成。
(2)、肇事云L3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该车全体车身严重损坏,经勘查该部位系与云L7XXXX号车头碰撞及碾压形成。
4、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肇事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37km/h。祥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4305号、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7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肇事云L3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22km/h。祥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4306号、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7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阿XXX的体内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阿X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祥见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赖XX的体内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赖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祥见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金X的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下肢等多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祥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6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赖XX的伤情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赖XX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祥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025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阿XXX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0kg,发生事故时实载56300kg)、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赖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但该违法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3、当事人金X系乘车人,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阿XXX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0kg,发生事故时实载56300kg)、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阿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赖XX、金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夜间酒、醉驾违法的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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