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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6.02”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6.02”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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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6月02日14时20分
事故地点:大理市南涧路风车广场路段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苏XX,男,36岁,白族,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持5329011986121XXXXX号“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号:5329002XXXXX,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
当事人蒋XX,女,15岁,布朗族,登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漫湾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4XXXX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家属联系电话:XX。
当事人张X,女,15岁,汉族,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XX,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4XXXX号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家属联系电话:XX。
2、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云L7XXXX号为一辆红色“红岩牌CQ3256HXDG424L”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于2019年10月17日在大理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机动车所有人:苏XX,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核定载人: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532900001XXXXX,保险期间:2022年10月16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0月16日23时59分止。
肇事车辆云L4XXXX号为一辆黄色“美团TDR1781Z”电动自行车,该车于2022年01月07日在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机动车所有人:大理XX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4830039017028XXXXX,保险期间:2022年07月01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3年06月30日23时59分59秒止。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南涧路风车广场路段,肇事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文献隧道,西至江风寺方向,南侧为下关收费站,北侧为休闲公园,现场南涧路文献隧道往二号桥方向机动车道全宽19.9米,共设置机动车道4个,左侧三个车道宽均为3.3米,最右侧机动车道宽3.9米,道路北侧设置非机动车道,全宽1.5米,视线良好,此路段限速4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6月02日,苏XX驾驶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理市大丽高速云浪收费站至楚大收费站连接线行驶至南涧路后沿南涧路由东向西行驶,14时20分许行驶至南涧路风车广场路段时,遇蒋XX驾驶云L45331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张X)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涧路右转后沿南涧路由东向西行驶,苏XX所驾车车头右侧部位与蒋鑫棋所驾车左侧车身碰撞,碰撞后云L7XXXX号车右后轮碾压着张X与云L4XXXX号车,造成张X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云L7XXXX号车车头朝西方向,车尾朝南停于道路西侧,肇事云L9XXXX号车车头朝东,车尾朝东停于道路最右侧车道内;肇事云L4XXXX号车车头朝北,车尾向南倒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护栏旁。
2、现场路面痕迹
现场路面遗留云L45331号倒地挫擦印S1,长0.95米;路面遗留死者尸体一具,尸体头部、脚至基准线1.5米,1.2米。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肇事车辆为云L4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左侧手把距地高1.05米,距地低点1.03米处,有长为0.02米的刮擦痕,经勘查系与云L7XXXX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侧保险杆刮擦造成。肇事车辆为云L7XXXX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侧保险杆距地高1.05米处,低点1.03有长为0.02米的刮擦痕,经勘查系与云L4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左侧把手刮擦造成。
4、云南弘诚、云南云通、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张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2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蒋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苏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9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L7XXXX号车在10:20:38.28秒至14:20:38.94秒之间平均车辆速度约为25km/h。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9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L4XXXX号车在14:20:37.96秒至14:20:38.24秒之间平均车辆速度约为22km/h。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3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致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2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23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乾盛司鉴字车【2023】第10506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L7XXXX号车属于非法改装车。
5、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材料。
6、相关查询资料。
7、云L7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段行车记录仪视频;大理市公安局楚大高速路收费站-南-球410247-1、环城南路12路终点站-东-球410115-2事故发生时段治安监控视频。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苏XX驾驶的云L74843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苏XX擅自改变云L7XXXX号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蒋XX未满16周岁驾驶云L45331号电动自行车超过最高时速15km/h(实际车速22km/h)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云L4XXXX号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员张X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驾驶人苏XX驾驶的云L74843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蒋XX未满16周岁驾驶云L4XXXX号电动自行车超过最高时速15km/h(实际车速21km/h)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苏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蒋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X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存在的突出问题: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预防对策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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