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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9.2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9.2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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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9月23日17时12分

事故地点:大理市人民路云南建投第十五有限公司工地门口(大理市民卡服务中心斜对面)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张XX,男,45岁,白族,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0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

   当事人柳XX,男,51岁,汉族,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XX,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行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

2、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云L8XXXX号车为一辆红色“红岩牌CQ3256HYVG444L”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于2020年07月24日登记注册,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机动车所有人:张XX,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0kg,肇事时空载,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3532900001XXXXX,保险期间:2023年07月21日10时00分至2024年07月21日10时00分。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人民路上段,人民路为双向两车道一般城市道路,纵向线性为直线,呈南北走向,南至南涧路方向,北至建设路方向,机动车道全宽7.6米,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宽1.35米,西侧人行道宽7米,道路西侧为云南建投第十五有限公司工地,工地大门口宽8.6米;事故路段人民路为干燥沥青路面,工地入口为干燥水泥路面,该路段视线良好,人民路限速4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9月23日,张XX驾驶云L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理市人民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17时12分许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右转弯驶入道路西侧人行道时,遇沿人行道内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柳XX,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柳XX发生碰撞,后车辆右前轮碾压柳XX,造成柳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云L8XXXX号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放与工地入口。

   2、现场路面痕迹:

   现场入口人行道车头右前部门留有长1.8米,宽1.5米的血迹,经勘验为行人柳XX受伤后遗留形成。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肇事云L8XXXX车右前轮挡泥板有高0.8米痕迹,经勘验为与行人相撞形成。

   4、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张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云南乾盛【2023】车辆鉴字第1051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云L8XXXX号车为重型自卸货车,属于非法改装车。

   云南乾盛【2023】车辆鉴字第1051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系功能有效,未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柳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左下肢等多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张XX驾驶云L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右转弯驶入道路西侧人行道时,未注意观察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借用人行道时,未让行人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张XX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有关技术参数的云L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张XX驾驶云L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禁令标志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

   行人柳XX无违法道路交通事安全的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张XX驾驶云L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右转弯驶入道路西侧人行道时,未注意观察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借用人行道时,未让行人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柳XX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存在的突出问题: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预防对策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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