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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大理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2023年09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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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大理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安全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健全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聚焦3个时间段,落实“大起底”要求,压茬推进,坚决做到彻底排查、彻底整改,确保每个环节发现问题都按时按质按量解决。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基础上,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市教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充分组织动员燃气协会、重点燃气企业、专业检测机构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参与排查整治,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切实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主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演变、隐患升级,酿成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除隐患,坚决杜绝侥幸和松懈心理,确保隐患问题一个都不放过。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刑衔接,以点带面,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企业经营环节:

1.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以下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不再列出)

2.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生产充装环节:

5.查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6.查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查气瓶充装管理。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8.查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查“黑窝点”、“黑气瓶”。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查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消防安全。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行为,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环节:

1.查气瓶生产。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查燃气具及配件生产。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查假冒伪劣产品。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输送配送环节:

1.查燃气输送管网。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查燃气道路运输。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查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无证操作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用户使用环节:

1.查餐饮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查违规安装使用燃气具情况。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查使用明令禁止、假冒伪劣等燃气具及配件情况。发现餐饮企业使用已禁用的“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的,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有关部门单位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公开执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等部门要按上述要求,组织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七)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更新改造资金机制。积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市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分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政府与企业边界,以企业为主体,深化银企对接,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镇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强化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调整供气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镇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用好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落实专人开展信息收集统计及隐患排查整改督导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九)完善管理制度

1.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州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积极配合省州部门加快出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有关管理办法,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有关法规标准

1.落实有关法规标准深入宣传贯彻《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认真贯彻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对燃气企业、餐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一轮安全培训,提高具体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打好基层末梢的安全基础。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业务管理人员开展燃气专业知识培训,要做到层层传递,深入一线。(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应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的大理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成员由经开区、海开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各街道、各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市住建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建立日调度、周通报、月督导、季度督查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落地。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方案,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对乡镇、街道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每月梳理本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报工作专班,充分共享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工作信息。

(二)压实各方责任。坚持市、乡镇(街道)抓一起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做到层层知责、层层担责、层层尽责。全面落实经开区、海开委、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用户使用安全责任,做到知责负责守责尽责。各街道、乡镇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做到态度一定要鲜明、立场一定要坚定、行动一定要坚决。落实“往下、往下再往下”的要求,切实将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一线,传导到点位,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用好许可管理、监管执法等手段,加强行刑衔接,提高排查整治的质量,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三)强化调度督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只要有燃气使用的地方,都是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的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往下走的要求。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调度和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做得好的要大力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整治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要通报批评。工作专班要统筹相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对属地的全覆盖实地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牢记“松就是纵容事故、严就是救人性命”,在排查过程中不模糊、不含糊,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实的地方,要及时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坚决反对走过场、做虚功、搞应付的形式主义。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经开区、海开委、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各街道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宣传贯彻《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引导,通过入户安检、专项宣传,普及居民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安全隐患防范能力。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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