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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大理市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2023年08月24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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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2022年省内多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3〕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安办〔2023〕2号)文件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打击整治和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

标本兼治”的要求,专项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压实市、镇、村三级属地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严厉打击整治盗采和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推动“僵尸矿”加快清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整治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排查打击整治以下六种情形:

(一)擅自启封己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响)盗采矿产资源。

(二)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三)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四)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五)在长江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3年2月至4月)。按照省州市统一部署,及时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时间节点,细化责任分工和整治措施,全面启动专项行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加大对《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各有关单位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排查重点范围:

1.对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矿山基础数据进行梳理,分别对生产、建设及停工停产停建矿山、历史废弃矿山(已注销矿业权)进行排查。

2.对未设置过矿业权的盗采点,结合近三年内的矿产卫片图斑和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行动成果,重点对整治任务中明确的六种情形进行排查。

3.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线索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相关要求:

1.对历史上易发、频发的重点关闭废弃矿山和盗采点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和检查频次。

2.对排查摸底的情况登记造册,分类建立停工停产停建矿山违法开采、历史废弃矿山非法开采及未设置过矿业权的盗采点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

(二)重点打击,集中整治(2023年5月至9月)。在市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实施联合执法,强力推进综合打击整治,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惩重处。

1.对擅自启封巳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的,通过炸毁或永久性封堵的方式进行彻底封堵,设立警示标语,有条件的地区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

2.对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存在盗采隐患,有责任主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责任主体采取措施落实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处置一处。

3.对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严格整治,根除隐患。

4.对非法开采、运输、加工、回放、销售矿产品的,由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改、林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断电断水、强制拆除、捣毁设施等措施,对盗采工具、矿产品、运输车辆、设备进行没收、扣押、查封,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0月至12月)。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各部门“全链条”闭环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和常态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机制;同步制定动态巡查、日常监管、线索举报等制度。加强行刑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重要作用,对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提炼,不断总结推广,形成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统筹调度。

组 长:王选斗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汤中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封先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京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杨云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雪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马靖云 市财政局局长

黄建红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亚飞 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局长

李宪市 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学劲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严建荣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任利明 市发改局副局长

杜杨锋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赵红伦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寿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黄建红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赵红伦、赵寿军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此次专项行动由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结合大理市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等化学药品购买、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企业自查自纠,依法依规生产、加工矿产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既有部门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接收和处置依法没收的各类非法财物。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排查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专项督查;组织和指导对涉矿行政案件进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配合州级或联合市级、乡镇、街道办事处查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摸底排查,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盗采矿产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依法扣押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在建矿山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落实兑现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

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行为摸底排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草)地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督导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推进。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保障好本级开展专项行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压实市、乡镇(街道)、村三级主体责任,确保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公开曝光,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明确任务,完善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工作力量,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紧密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作战,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整治工作开展全面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到位。

(四)加强宣传。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将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到户到人,营造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倒查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瞒报漏报、整治不力、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对发现公职人员参与盗采或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形成工作月报,填报专项行动摸排及查处情况汇总表;涉及的市级职能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形成工作月报。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员加强日常对接联系,报送材料分别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按时间节点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工作方案、联络员名单于2023年2月6日前报送;工作月报、专项行动摸排及查处情况汇总表于次月3日前报送;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马利锋,联系电话:13988536111,邮箱:gtj2124405@163.com。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昝林学联系电话:18908727187)


责任编辑: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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