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2410501/2024-00013
- 发布机构: 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的通知
- 2024年08月12日
- 来源: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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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的通知
尊敬的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24年2月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城市建成区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的通知公告如下:
一、集中专项治理时间和范围
(一)整治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日;
(二)整治范围:大理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牵引绳牵引犬只行为;
(二)放任犬只随地便溺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未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犬证的养犬行为;
(四)随意将犬只散养、放养等行为;
(五)携犬外出不能出示养犬登记机关印发的养犬登记证书(含电子证书)等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明确不许进入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城市管理部门将对城区流浪犬、无主犬进行集中抓捕收容;
(二)城市管理部门将组成多个巡查组,在城区开展常态化巡查,依法对相关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置;
(三)整治期间请广大市民就身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置。
四、文明养犬规范
请广大养犬市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到指定场所免疫接种后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法律规定:
(一)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2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在公共区域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二)禁止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到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携犬出行时,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整治期间,对涉嫌妨碍执法、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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