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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 2022年03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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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洱海流域个人住房监督管理,规范个人住房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11月)、《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撤除重建管理办法》(大规建〔2021〕1号)相关规定,按照《大理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大市政办发〔2021〕26号)相关要求,坚持全市一盘棋、分区域审批、分区域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个人建房巡查监管的责任主体。
根据要求,现大理市自然资源局将一、二级保护区个人住房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执法权进行委托;洱海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巡查、监管和查处,并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大理市环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洱海保护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个人住房建设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级保护区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个人住房建设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1.委托单位责任
对受托方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参加强制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责任
受委托单位按所受托事项认真履职,做好辖区内洱海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个人住房建设行为巡查、监管和查处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3月11日至2026年5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特此公告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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