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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2013年11月14日
  • 来源: 大理市政府 登记编号:大府登〔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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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3 号

现公布《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4日

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风貌协调区,由相关保护规划划定。

第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办理新建、扩建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文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加强对项目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审查。

第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修复性改建;但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采用砖木、石木等传统建筑工艺和结构形式,尽可能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一)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建筑或设施主体大部遭到破坏已无法修复的;

(二)因建造年代久远,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为危房、且主要构件采用更换方式无法修复的;

(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实施改建的。

第六条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街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查、上报,核发相关证照或者审批文件。

大理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申报初审;龙尾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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