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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街道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析
下关街道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析
- 2020年12月29日
- 来源: 大理市下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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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街道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析
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帮助生活困难的农民,改善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个政策,是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中贫困农户住房有保障的重要措施。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就是“4类重点对象”和符合规定的贫困户。第一类由扶贫部门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第二类由民政部门识别认定的低保户;第三类由民政部门识别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第四类由残联部门识别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三最两就”原则。“三最”即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C、D级危房)、经济最贫困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即采取就地、就近重建、坚固改造房屋。
三、房屋危险等级认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村建函【2009】69号)将农村房屋鉴定为A级、B级、C级、D级四级,其中A级、B级为安全住房,C级为局部危险住房,D级为整幢危险住房。
四、房屋等级认定方式
1、由市住建部门住建专家组或经培训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参照《云南省农村危险房屋认定指南(试行)2017》,认定房屋危险等级并填写危房等级认定表;
2、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危险等级进行认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五、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严格落实“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由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及全家户口、贫困户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筹集等材料。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认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符合改造条件的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村委会应及时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户。
4、县级审批。县级住建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危改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将审批结果及名单通过正式文件下发到个乡镇;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与批准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及时组织农户开工建设。
六、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和拆除重建面积控制标准
1、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和村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开展危房修缮加固改造或统规联建。
2、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
3、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改造方式进行改造。
4、建筑面积控制:经认定,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进行拆除重建。(拆除重建建筑面积要求:人口在1-3人,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人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七、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参建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农危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八、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的目的是保障贫困群众住房基本安全问题,房屋是否达到安全住房要求,要以竣工验收情况为衡量。
根据《云南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大纲的通知》对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加固改造或者拆除重建后,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指导的通知》规定要求,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统筹,乡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施工方)、监理方、等人员对改造完工的农房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住建部门加盖公章的房屋安全性认定报告,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九、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
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档案管理办法》,需建立纸质档案盒电子台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危房认定、村镇公示、施工合同、安全协议、竣工验收表等资料。
责任编辑: 大理市下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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