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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2022年04月24日
  • 来源: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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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在社会稳定方面影响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大理市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并公开征询社会意见。

一、概况

基于2011年1月31日印发的《大理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市政办发〔2011〕23号)、2011年6月17日印发的《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市政办发〔2011〕98号)至今已10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亟需修订完善。为了进一步推动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大理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讨,重新拟定了《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计60条,较原来的《办法》增加了1章14条。

1、根据《云南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文件规定,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所以在新修订的《办法》第三条中将公租房的概念修订为与《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的概念保持一致。将原《办法》中的“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2、在新修订的《办法》第九条中条将原《办法》中的第十一条“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修订为:“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

3、在新修订的《办法》第十条中条将原《办法》中的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修订为:“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等等。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委托评估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评估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的相关文件,进行项目分析,初步确定项目的风险因素,确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3、评估单位对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征求各方面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评估单位编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工作。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大理市各区域范围内受到决策事项影响的相关人员。

2、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决策事项对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包括利益相关者对决策事项的态度、诉求等。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项目评估单位取得联系,反映项目对社会稳定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意见调查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杨工、赵工,联系电话:2112965、2112789

评估单位:大理州设计院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188****2961,邮箱:1335847785@qq.com

六、公示周期

本次网络征求意见时间从公示之日起共10个工作日,敬请社会各界向建设单位或评估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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