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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2020年01月20日
  • 来源: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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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大理市下关城区改造提升,全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滇西最大的农产品超市,改造下关泰兴市场及周边人居环境,拓宽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按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按大理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滇西商务中心,南至建设东路,西至泰安路,北至大理泰兴实业有限公司商住区,规划占地面积约68.64亩(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规模:本片区房屋被征收人共计499户,其中:单位产权户(含国有、民营企业、独栋房屋产权户)8户,住宅产权户456户,商铺产权户35户。征收各类房屋总面积约59500平方米。

(三)征收时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大理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本片区房屋被征收人共计499户,其中:单位产权户(含国有、民营企业、独栋房屋产权户)8户,住宅产权户456户,商铺产权户35户。

三、房屋征收时间: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为止。

四、协议签订期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电话

为确保本城改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的相关部门对举报、投诉予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监督部门的电话如下: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120484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电话:2123781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电话:2125993

大理市纪委监察委电话:2320769

大理市财政局电话:2282106

大理市审计局电话:2122349

七、房屋征收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片区城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大理市下关城区改造提升,全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滇西最大的农产品超市,改造下关泰兴市场及周边人居环境,拓宽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按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下关泰兴市场片区改造提升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快推进大理市下关城区改造提升,建设滇西最大的农产品超市,改造下关泰兴市场及周边人居环境,拓宽建设东路和泰安路,缓解交通拥堵,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公共利益。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

(三)房屋被征收人:本片区房屋被征收人共计499户,其中:单位产权户(含国有、民营企业、独栋房屋产权户)8户,住宅产权户456户,商铺产权户35户。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一)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项目审查会决议通知(大规委字〔2019〕5号)

(三)大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再进行土地预审的情况说明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滇西商务中心,南至建设东路,西至泰安路,北至大理泰兴实业有限公司商住区(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规模:本片区占地面积约68.64亩,征收房屋面积约59500㎡(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按照大理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房地产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

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确认。经三方确认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以市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泰兴农贸市场片区指挥部组织对被征收人进行问卷(投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提供产权房屋与被征收人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一次性兑付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住宅产权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回迁房套内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同时给予每户被征收人20㎡套内面积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加上奖励套内面积20㎡,组成被征收人应回迁的套内面积。

回迁房套内面积大于应回迁的套内面积,按回迁房的公摊率折算出建筑面积后,超10㎡(含10㎡)以内按9980元/㎡结算,10㎡以上至20㎡(含20㎡)内按新建同类商品房开盘均价优惠8%结算,超出20㎡以上部分按新建同类商品房开盘均价结算。回迁房套内面积小于应回迁的套内面积的,折算出建筑面积后,按9980元/㎡结算找补。

2.商铺产权户、临街独栋房屋产权户:被征收人位于下关建设东路、泰安路临街商铺及独栋房屋产权户原则按产权调换安置,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置换。一层商业用房,应回迁安置房超过或不足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按4万元/㎡找补;二层及以上商业、综合用房,应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找补,回迁安置房超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同类商品房销售价进行结算找补。

(三)住宅产权户的货币补偿

1.被征收的住宅产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房地合一市场评估价,一次性兑付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2.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等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单位产权户的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独栋房屋产权户,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单位产权户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3.产权单位的货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等大型设备搬运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剩余年限以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承租人的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住改非”房屋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八、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征收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标准:

单位产权户:2000元/户,住宅产权户:1000元/户,商铺产权户: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安置按1次计算,产权调换安置按2次计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单位产权户、商铺产权户及临街独栋房屋产权户临街商业、综合用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分区位按100-200元/㎡·月计算;二层房屋按40元/㎡·月、三层及以上房屋按25元/㎡·月的标准补助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发放从交房之月起至接到交房通知次月止,按年支付。

3.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自愿过渡搬迁进行临时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从搬迁交房之月起至接到交房通知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过渡安置房过渡安置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电视、电话、网络移机补助标准:电视:200元/户;电话:100元/户;网络:100元/户。

5.住宅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和供水二次加压费等一次性补助5000元。

6.住宅产权户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的,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给予每户困难救济补助金4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二)征收奖励政策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产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奖励每户4万元人民币。

2.被征收人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奖励7000元/户;在规定时限内整幢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再奖励3000元/户。

3.住宅产权户购买车位的,价格按本项目车位开盘价优惠2万元人民币结算。不购买车位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临时停车补助费。

4.单位产权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搬迁奖励。

(三)落实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回迁房安置地点、选房方法

(一)安置地点:本片区安置房建设地块

(二)选房方法及户型:住宅房屋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就近在本片区的两幢回迁安置房中进行安置,选房顺序按签协及交房时间、回迁房面积区间分批次为原则进行选房,户型及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搬迁要求、补偿款支付方式

(一)搬迁要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公证后,被征收人须在30日内完成房屋搬迁。房屋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征收实施单位将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补偿款支付方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约定支付时间,征收实施单位将各项补偿、补助等款项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1.市自然资源、住建、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片区的一切行政许可手续。

2.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存在典当、抵押、产权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争议房屋或土地的登记备案手续。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的;

(2)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的;

(3)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租赁或用于担保的;

(4)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

(5)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身份证、婚姻及户口册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注销。

(三)经补偿的房屋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五)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七)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房屋移交时,被征收人须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使用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对煽动群众抵制房屋征收、抢建、抢占或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暴力攻击、阻碍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实施细则。

十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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