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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 2012年05月10日
- 来源: 大理市政府 大府登〔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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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活力,确保城区改建提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改建提升是指以《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建设滇西中心城市的要求,对城区危房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片区进行更新改建的行为。分为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三种类型。
整体拆建是指将改建片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拆除,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重新建设;局部拆建是指将改建片区范围内的部分建筑物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是指在改建片区范围内进行的城市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等整治行为。
第三条 实施城区改建提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事;
(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三)兼顾各方利益,突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四)推进改建提升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第四条 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应当按照“一次规划、连片改建、分区分期实施”的原则,整合周边地块,完善公共设施,充分体现路网合理、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特点,提升城市品质。
第五条 市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城改领导组”)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改建提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城区改建提升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措施;
(二)审议城区改建提升工作方案及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三)协调解决城区改建提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五)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城区改建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全市城区改建提升工作计划;
(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三)定期向市城改领导组报告全市城区改建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市城改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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