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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2024年9-10月)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2024年9-10月)

  • 2024年10月10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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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9-10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作出决定的日期
1 大环(大)罚字〔2024〕5号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1532900099720189E 刘晓伟 经调查核实,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负责大理市第二(海东)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管理期间,污水处理厂出水日均值超标,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12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2 大环(大)罚字〔2024〕9号 大理市东旺泡沫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91532901MADPG6162F 秦加树 经调查核实,大理市东旺泡沫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6日建成一条塑料泡沫包装箱生产线投产以来,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未批先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248,000.00),其中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整(¥234,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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