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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2024年8-9月)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2024年8-9月)

  •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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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8-9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作出决定的日期
1 大环(大)罚字〔2024〕8号 大理兴农饲料有限公司 915329013252561789 徐永波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21日大理兴农饲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时,锅炉外排废气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2 大环(大)罚字〔2024〕6号 大理伟创玻璃有限公司 91532900MA6PGYUYX3 余亚洲 经调查核实,大理伟创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建成一条特种玻璃生产线投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罚款25.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3 大环(大)罚字〔2024〕7号 大理豪美玻璃有限公司 91532900099720189E 王晓 经调查核实,大理豪美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建成两条特种玻璃生产线投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罚款25.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4 大环(大)罚字〔2024〕10号 大理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532900MA6K82GB7A 刘顺福 经调查核实,大理豪美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建成两条特种玻璃生产线投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罚款25.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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