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试点领域信息 / 户籍管理
  • 索引号: 1524100XM/2020-00046
  • 发布机构:

海东镇收养登记(收养落户)办理指南

海东镇收养登记(收养落户)办理指南

  • 2020年12月25日
  • 来源: 海东派出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

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时间: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海东镇向阳街海东派出所户籍室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