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2404374/2022-00004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理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理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2022年02月07日
- 来源: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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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求给予大理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市住建专〔2021〕1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项目代码为:2106-532900-04-01-5980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相关要求,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节能审查,结合专家意见建议,经研究,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该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节能报告》基本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适用,其用能情况分析和评估方法基本全面,提出的节能措施和管理建议合理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拟新建再生水提升泵站1座,再生水输水管22.2km,再生水调节池1座,再生水配水管道35.03km。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679.8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费量为553.18万千瓦时。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节能报告》选用节能型机电设备,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节能要求的各项标准。计量器具配备应与节能报告提出的要求一致。
四、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阶段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开展相关工作,项目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验收。
五、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能源管理机制,配备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设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节能措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六、该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在项目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内容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请项目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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