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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大理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10030041号的答复(A)

关于政协大理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10030041号的答复(A)

  • 2024年07月03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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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明锋、李爱苹委员:

衷心感谢你们对大理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关心和对“僵尸企业”清退工作的意见建议,你们在政协大理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僵尸企业”清退工作”提案,所指出的问题客观存在,所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大理市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及“个转企”等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促进了市场活跃发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体量逐年递增,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我局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

大理市建立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实现了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了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以信用公示为手段,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失信主体“一处受罚,处处受限”。通过信用监管工作,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截至2024年5月,大理市现有内资企业1922户、私营企业2913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98户;填报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内资企业966户、私营企业1299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87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共享行政许可信息65494条、行政处罚信息1488条、抽查检查信息43572条、联合惩戒信息3条、小微企业扶持信息9条。2023年度“未依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218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87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1099户。2024年移出经营名录的企业117户。

(二)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大理市建立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大理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123类180项》、《大理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40类75项》和《2024年度大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65项)》、《2024年度大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16项)》。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按照省、州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等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三)坚持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个人独资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24年新设立内资企业137户,私营企业148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户;注销内资企业40户,私营企业96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9户。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信用分类。对大理市辖区内“未依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企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等管理措施,按照“2024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等抽查计划,通过实地核查、网络核查、书面核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精准发力,信息共享。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做到“不误销、不错销”,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向税务、人社等部门推送“僵尸企业”信息,让失信主体“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实现共治共管。

(三)精准监管,程序规范。对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企业,按照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分类建立台账。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办理注销;二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衷心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理解和支持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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