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240576T/2022-00151
  • 发布机构: 大理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政协大理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2164号的答复(A类)

关于政协大理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2164号的答复(A类)

  • 2022年06月17日
  • 来源: 大理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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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颖委员:

您在政协大理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的提案”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回应

(一)关于“对培训机构(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界定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原大理市教育局自2017年起对所有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分类登记管理。此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1〕28号)和《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教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工作。“双减”政策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大理市2021年12月有1所校外培训机构按规定进行了“营转非”。

大理市原有校外培训机构90所,其中非学科类42所(营利性8所、非营利性34所)、学科类48所(营利性33所、非营利性15所)。“双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压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截至2021年12月31日,48所学科类培训机构注销13所、“学转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转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19所、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12所,共压减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44所(暂时保留4所)。截至2022年6月29日,经艰苦细致工作,剩余的4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也全部完成了“学转非”,压减率100%。至此,大理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清零”。目前,大理市有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76所(6月份注销1所、高中阶段“学转非”2所),按性质分类,持营业执照的52所、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24所;按培训对象分类,面向高中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10所、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培训机构63家、面向成人培训机构3所。

您提到的“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问题,《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两个国家级的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统一的、独立的、明确的规定,相关文件只是规定登记后不同性质的机构在投资回报、产权处理和税收等方面不同,这方面您已经做了详细分析。《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该《实施细则》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有了新的要求:“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申请设立时,其举办者应当自主或者依法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别,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申请分类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不得选择为营利性类别。”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精神,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根据该通知规定:我省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含培训费)、住宿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公示收费标准时,还应公示其对应的服务内容;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保持稳定。根据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45号)精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关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收费,目前各级没有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教育部监管司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每月开展一次非学科类培训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根据相关要求,不论是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都要求规范收费,严格各培训机构落实收费明码标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公开公示、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收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等收费要求,保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预收费资金监管方面,均需按照要求采用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所有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行监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国纳入监管的机构比例为85%,大理市为100%。

综上所述,校外培训机构性质为非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费,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与收不收费、收费高低没有直接关联。

(二)关于“对培训机构场所的要求还是参差不齐”的问题。您提到的《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印发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文件未明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要求,大理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时间跨度较大,确实存在部分培训机构场所达不到该文件要求的情况。在该文件印发后进行地址变更的机构,我局均严格按相关标准执行。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严把入口关,我局于2022年4月参照省外的做法,主动作为,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5月5日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该导则分别从适用范围、基本条件、机构名称、机构设置、党组织建设、办学场所(地)、办学设施设备、培训内容和时间、资金管理、申请材料、其他等十一个方面明确了设置标准,特别对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培训场地面积以及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格审批监管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依据。《导则》也明确了“本导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本导则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您关心的培训机构场所问题,《导则》第六部分已作了详细规定,对面积、层高、使用楼层等都已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又如:对招收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三)关于“一证多点”的问题。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和《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已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教体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要求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办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您提到的几个培训机构概况如下:1、大理市英才外国语培训学校目前只有一个校点,另外两个校点未经审批,现已关停。2、大理市飞扬舞蹈培训学校,原经审批的只有文化路惠丰新城校区,市民政局督办后,该校将地址变更为硬件条件更好的洱海庄园校区,但仍无法解决非营利学校“一校多点”问题。后经市教育体育局多方工作,该校由营利性变更为非营利,更名为大理飞扬艺术培训学校,解决了“一校多点”问题。此后,我局根据《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对该校惠丰新城校区和耀鹏明珠社区进行了审批。3、大理市山海教育已注销。4、大理市慧恩教育目前只有一个校点,其余校点均已关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进一步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杜绝校外培训机构未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

(四)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发挥的不充分”的问题。您提到的借“双减”改头换面,将学科类培训转型为非学科类的问题,我局于2022年2月8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以及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做好大理市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及《大理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审核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学科类转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进行非学科鉴定。[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习者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旨在通过培训提升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服务,此类培训项目确认为非学科类培训。]例如:大理市马克培训学校通过审核教材、从业人员资格等鉴定后转为口才表演,属于非学科培训机构。其次为满足广大家长、学生的培训需求,机构自主申请后增加非学科类(艺术类)培训项目,例如大理飞扬艺术培训学校,原来只开设舞蹈,目前办学内容均已增加绘画、口才演讲、书法等培训内容。

又如,您提到的关于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私自开展夏令营等项目的问题。经查,暂未找到举办“夏令营”的资质要求。从举办机构来看,除了学校、共青团等官方或公益团体外,主要有旅行社、培训机构以及专门从事夏令营业务的机构等。其中,旅行社和培训机构有承办旅游业务资质和培训资质,主管单位分别为旅游部门和教育部门。从全国来看,部分从事夏令营的机构却既没有旅游资质,也没有培训资质,监管主体也不明确。所以反过来看,由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夏令营活动,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一方面可以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另一方面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主办方比没有资质开展夏令营的机构更有保障。

您提到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还是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推销提前收取费用,并且不签订服务合同的问题,我们已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收费等违规问题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目前,所有机构100%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欢迎您关注我们“大理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定期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收费情况、年检结果等信息。

您提出的“按照‘双减’政策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我市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依然在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问题,目前我局暂未发现。广告和收费监管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如您掌握相关线索,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协调市市场监管局严肃处理。

(五)关于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发挥的不充分的问题。大理市高度重视“双减”工作,从2021年7月以来从顶层设计到措施落地,均采取了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云南省教育厅于2022年6月初向社会公布第三批校外培训治理优秀案例,《大理市完善机制综合施策推动校外培训治理行稳致远》名列其中。部门联动机制方面,我局牵头制定的《大理市持续深入推进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已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正式印发,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双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涵盖27个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13个乡镇(街道),建立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下一步,将切实履行“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力度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要坚决予以查处,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关于九条建议

对您提出的九条建议政治站位高、可操作性强,符合大理市实际,我们已经全部采纳。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要求。目前,省文化和旅游厅已会同省教育厅草拟了《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并内容征求意见,正式印发前我们执行《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省级文件正式印发后遵其规定。

(二)规范培训机构服务事项。《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已明晰相关要求,《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后遵其规定。

(三)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批准。《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已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教体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要求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办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四)合理宣传,明确收费标准。“双减”政策发布后,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和发改部门多次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收费、广告等专项检查,针对收费进行了多次调研,召开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座谈会、资金监管座谈会4次,收集意见建议形成可行性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大对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大对社会、家长的宣传力度,让他们熟悉掌握、真正落实“双减”相关政策和措施,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加入到“双减”工作中。公开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进行政策解答,对违规办学的投诉,我局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云南省2021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45号),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执行政府指导价,并且公示了监督举报电话,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将严格执行。

(五)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大理市持续深入推进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坚持从严治理,牵头组织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等部门联合检查执法,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自“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及时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大理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们还通过市教育体育局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大理融媒、大理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大理日报等全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公开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致家长的一封信》,公示《大理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得到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助推校外培训机构良性发展。

(七)加强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认定。下一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实做细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工作,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工作,对不符合非营利性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及时予以变更,杜绝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逃税、漏税、避税现象的发生。

(八)探索建立校内外联合服务机制。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全市157所义务教育学校均按“5+2”要求(每周5天提供课后服务、每天不低于2小时)提供了课后服务,已经有育才二小、满江小学、洱滨完小等学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艺术类、科技类课后服务近20项,活动有声有色。联合发改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大理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方案》和《大理市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入校参与课后服务导则》,引导和支持有资质、有实力的校外培训机构入校参与课后服务。

(九)构建管理服务平台。目前,大理市证照齐全的76所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了全国校外管理服务平台,在资金管理、教材使用等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该平台内容也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当中,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好该平台的各项功能,定期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信息,受理群众投诉,接受各界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定期、不定期、不定方式开展明察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将及时核查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大理市教育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此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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