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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理市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大理市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2023年06月19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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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的各类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珠宝玉石饰品(含镶嵌饰类)、贵金属饰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要求。
2 产品分类
2.1珠宝玉石及其镶嵌饰品分类
产品种类 |
包含范围 |
珠宝玉石饰品 |
钻石、翡翠、软玉、石英岩、水钙铝榴石玉髓、钠长石玉、蛇纹石、红宝石、蓝宝石、珍珠、石英(水晶)其他珠宝玉石。 |
珠宝玉石的处理饰品 |
珠宝玉石的处理饰品:翡翠(漂白、充填、染色、覆膜处理)、石英岩(染色处理)、红宝石(充填、染色、扩散处理)、蓝宝石(充填、染色、扩散处理)、绿松石(浸蜡、染色、充填处理)、大理石(染色处理)、养殖珍珠(染色、辐照处理)、珊瑚(染色处理)、其他珠宝玉石的处理饰品。 |
人工宝石饰品 |
玻璃、塑料、合成红宝石、合成蓝宝石、合成祖母绿、合成水晶、合成立方氧化锆、其他人工宝石饰品。 |
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 |
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相结合 |
2.2 贵金属及其合金饰品分类
贵金属及其合金 |
纯度千分数最小值/‰ |
纯度的其他表示方法 |
金及其合金 |
375 |
纯度千分数(K数)和金、Au或G的组合,例:金375/9K金,G375/G9K,Au375/Au9K。 |
585 |
纯度千分数(K数)和金、Au或G的组合,例:金585/14K金,G585/G14K,Au585/Au14K。 |
|
750 |
纯度千分数(K数)和金、Au或G的组合,例:金750/18K金,G750/G18K,Au750/Au18K。 |
|
916 |
纯度千分数(K数)和金、Au或G的组合,例:金916/22K金,G916/G22K,Au916/Au22K。 |
|
990 |
纯度千分数(K数)和金、Au或G的组合,例:足金、Au990,G990 |
|
银及其合金 |
800 |
纯度千分数和银、Ag或S的组合,例:银800,Ag800,S800, |
925 |
纯度千分数和银、Ag或S的组合,例:银925,Ag925,S925 |
|
990 |
纯度千分数和银、Ag或S的组合,例:银990,Ag990,S990,足银999 |
|
铂及其合金 |
850 |
纯度千分数和铂、Pt的组合,例:铂850、Pt850 |
900 |
纯度千分数和铂、Pt的组合,例:铂900、Pt900 |
|
950 |
纯度千分数和铂、Pt的组合,例:铂950、Pt950 |
|
990 |
纯度千分数和铂、Pt的组合,例:铂990、Pt990、足铂,足铂金,足白金 |
|
钯及其合金 |
500 |
纯度千分数和钯、Pd的组合,例:钯500、Pd500 |
950 |
纯度千分数和钯、Pd的组合,例:钯950、Pd950 |
|
990 |
纯度千分数和钯、Pd的组合,例:钯990、Pd990、足钯,足钯金 |
3 术语和定义
3.1珠宝玉石:对天然珠宝玉石和人工珠宝玉石的统称,可简称宝石。
3.1.1天然珠宝玉石: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艺价值,可加工成饰品的矿物或有机物质等,分为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
3.1.2人工宝石:完成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做饰品的材料(单纯的金属材料除外),分为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
3.2贵金属:金、银和铂族金属的统称。
3.2.1贵金属合金:由贵金属与其他元素组成的合金。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DB53/68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95号令)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方法
5.1.1委托抽样:抽样人员由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低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5.1.2通过对现场查看生产或经销企业上柜经销货品实物质量、标签标识、检验证书等情况,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表,对现场查看中发现质量有疑的上柜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标称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5.1.3上柜货品质量检查:对加工企业或经销企业所有上柜货品数量、实物质量、标签标识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有质量有疑的货品,并分别统计、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表。
5.1.1.4 对查看中发现质量有疑的货品(附有标签标识)进行抽样,每家企业抽样数1-3件,最多不得超过3件;所抽样品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填写抽查通知书、抽样单、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详细记录样品标签标识内容或检验证书内容,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取证,按规定将所抽样品包装、贴上封条,在封条上进行品种及数量的标识。如现场检查企业货品无质量有疑情况的,仅对企业上柜销售货品情况及标签标识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统计,统计数据将客观反映经销企业货品质量状况。
5.2封样
抽取后按所抽样品分门别类地分装,经双方确认后,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或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字认可,样品由抽检人员现场封存。
5.3抽样单
5.3.1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备注注明:被抽样单位属于大理市等情况。
5.3.2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双方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5.4购样
5.4.1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5.4.2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由承担机构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5.4.3本细则中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均无需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5.5抽样应注意问题
5.5.1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5.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破损、损坏产品不抽取。
5.5.3 终止抽样的情形: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5.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5.5.5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5.5.6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上柜产品视为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代销合同产品、有“工艺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6 检验要求
检测过程中需要依据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16554 《钻石分级》等标准全面检测各项指标参数,判定珠宝玉石饰品为何种珠宝玉石品种,是否为天然产品、处理产品,经综合判定,出具检测数据及检验结论,以确保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某些项目因样品条件不符,不能作某些项目检测时,可不测,但其他检测项目所测结果的综合证据,应足以证明所得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实测过程中,依据样品条件最为适合的方法,以获得较为全面的鉴定特征。用常规鉴定方法无法获得足够的鉴定依据时,可采用特殊鉴定方法来辅助确定。
6.1检验项目、主要检验标准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检验鉴定项目表
产品类别 |
检测项目 |
主要检验标准 |
备注 |
|
珠宝玉石 |
肉眼观察 |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GB/T 16554 《钻石分级》 |
外观描述(颜色、形状、光泽等) |
|
总质量 |
重量 |
|
||
放大检查 |
内部结构 |
|
||
折射率 |
在折射仪范围内,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双折射率 |
在折射仪范围内,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光性特征 |
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多色性 |
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 |
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荧光观察 |
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密度 |
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热导性 |
必要时 |
|
||
热反应 |
必要时 |
|
||
化学反应 |
必要时 |
|
||
摩氏硬度 |
必要时 |
|
||
红外光谱分析 |
必要时 |
|
||
钻石的质量 |
样品状态允许时 |
|
||
净度分级 |
具备条件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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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工分级 |
具备条件时 |
|
||
颜色分级 |
具备条件时 |
|
||
名称 |
珠宝玉石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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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 |
纯度 |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 |
贵金属元素最低质量含量 |
|
珠宝玉石饰品(含镶嵌类)标签标识 |
名称 |
DB53/68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 |
必须按照GB/T 16552、GB 11887规定执行(不允许不标或含混标注) |
|
规格 |
包括质量和尺寸,单件标价≧2000应标注质量和尺寸 |
|||
价格 |
必须标注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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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或销售企业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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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记 |
打印或刻印在贵金属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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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标签标识 |
名称 |
DB53/68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 |
表示贵金属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
|
规格 |
||||
价格 |
||||
经营者 |
||||
印记 |
打印或刻印在贵金属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 |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 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所有项目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7.2产品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明示产品标签标识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判定为产品标识质量合格。
无产品标签标识或缺一项及一项以上的判定为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8.2复检
8.2.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8.2.2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经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8.2.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8.2.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8.2.5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2.6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2.7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
8.2.8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数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9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原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 其他
9.1 本细则经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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