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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2年第7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2年第7期)
- 2022年11月18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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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江分公司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DC22301015015)、紫米饵块(抽样单编号:DC22301015016)
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江分公司销售的饵块、紫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查,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江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饵块32.5公斤,货值168.35元;紫米饵块5公斤,货值39.8元。饵块销售30.19公斤,下架2.31公斤;紫米饵块销售4.92公斤,下架0.08公斤,零散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了供货商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我局对其免于处罚。
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江分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更换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每批次产品进货时索要和留存销售者相关信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大理市陈冬子酒坊生产销售的大麦酒(抽样单编号:DC22301151046)
大理市陈冬子酒坊生产销售的大麦酒,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陈冬子酒坊生产销售的大麦酒共生产该批次大麦酒40公斤,货值800元;已销售40公斤,无库存。已零散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大理市陈冬子酒坊采取的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曾维银销售的高粱酒(抽样单编号:DC22301150104)、包谷酒(抽样单编号:DC22301150105)、五谷杂粮酒(抽样单编号:DC22301150106)
曾维银销售的高粱酒、包谷酒、五谷杂粮酒,经抽样经验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高粱酒25公斤,货值12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20公斤;购进包谷酒30公斤,货值168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25公斤;购进五谷杂粮酒30公斤,货值228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20公斤。上述库存的高粱酒、包谷酒和五谷杂粮酒被我局扣押,已销售的零星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曾维银采取的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建立相对固定进货渠道,每批次产品进货时索要和留存销售者相关信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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