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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的情况(第5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的情况(第5期)

  • 2021年10月21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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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检出9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内的4个蔬菜摊。我局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如下:

一、李红珍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对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内李红珍蔬菜摊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检。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油麦菜(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72)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芹(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74)毒死蜱、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茄子(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77)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白菜(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78)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李红珍蔬菜摊现场检查情况如下: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4批次不合格蔬菜《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不合格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我局后续采取的措施如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查处。

(四)其他措施:上述4批次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已通报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养殖环节追溯工作。

二、陈绍文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对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内陈绍文蔬菜摊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检。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韭菜(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81)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茄子(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8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芹菜(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83)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陈绍文蔬菜摊现场检查情况如下: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3批次不合格蔬菜《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不合格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我局后续采取的措施如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查处。

(四)其他措施:上述3批次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已通报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养殖环节追溯工作。

三、陈凤仙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对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内陈凤仙蔬菜摊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检。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豇豆(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090)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陈凤仙蔬菜摊现场检查情况如下: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蔬菜《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不合格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我局后续采取的措施如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查处。

(四)其他措施:上述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已通报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养殖环节追溯工作。

四、陈杨丽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对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内陈杨丽蔬菜摊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检。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芹菜(抽样单编号:NCP53290121060101)毒死蜱、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陈凤仙蔬菜摊现场检查情况如下: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蔬菜《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不合格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我局后续采取的措施如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查处。

(四)其他措施:上述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已通报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养殖环节追溯工作。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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