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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公告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公告

  • 2023年11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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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公告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认真编制《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将《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公告。

联系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办公副楼二楼

附件:《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理市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根据中央、省、州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产业发展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联农带农奖补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用于大理市开展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工作。

第四条奖补对象为在大理市辖区内注册、投资、运营并符合要求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第五条奖补方式采用先带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六条 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第七条 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第八条 带动农户不低于30户,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占比要达到50%以上。每年带动60%以上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收入增幅不低于10%。

第九条 多个经营主体带动同一个农户时,同一奖补类别中只能由带动效益最大的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当年已享受过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产业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得再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同等条件下,对确定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完成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全部培训任务的学员所在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奖补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按照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类别进行奖补,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吸纳就业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吸纳联农带农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根据报酬兑付情况给予奖补。其中,带动监测帮扶对象的,给予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为每年实际兑付报酬的20%;带动其他脱贫人口的,给予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为每年实际兑付报酬的10%;带动其他农户的,给予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为每年实际兑付报酬的5%。已享受大理市辖区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生产托管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聚焦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为农户提供集中育秧育苗、代耕代种、技术咨询、病虫害防治、收获、烘烤、储藏、销售、运输、加工等服务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托管服务面积100亩以上,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为80元。

第十三条 订单收购奖补。对通过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增收的,根据农户经由订单出售农产品实际收到销售资金情况给予奖补。当年通过订单收购农户农产品金额在20万元以上,按照销售额的4%进行奖补。

第十四条 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通过租赁农户闲置农房等资源、吸纳农户资金入股和帮扶资金量化入股参与生产经营,且已兑付分红资金的经营主体,按兑付分红资金的10%进行奖补。

第十五条每年每个经营主体可申请一次奖补。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资金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奖补程序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村级把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报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汇总复核审定后,经乡镇公示平台及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主体申报。经营主体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奖补申报工作,填写附件1《大理市xx年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申报表》和附件2《XX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花名册》,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信用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承诺书、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生产托管服务协议(合同)、购销协议(合同)、入股分红协议(合同)及兑付劳务用工工资凭证、收购农产品资金凭证、兑付收益分红资金凭证等。

第十九条 村级把关。每年4月10日前,由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所在村委会进行把关,特别是对本村脱贫户(监测户)受益情况是否真实进行把关核实,确保真实无误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条 乡镇初审。每年4月20日前,由乡镇(街道)对申报的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情况进行审核,对经营主体资料准备、生产经营、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带动情况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填写附件3《大理市xx年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申报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一条 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街道)申报资料后,在每年4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乡村振兴、人社等部门组成复核组,对经营主体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对带动农户进行随机抽查。填写附件4《大理市XX年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资金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核定奖补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公告公示。根据市复核组确定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分别对核定的奖补主体和奖补资金数额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街道)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奖补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兑付至经营主体。

第二十四条资料归档。各乡镇、村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资金所有资料,以备检查、审计查阅。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定期汇总报送奖补资金兑付情况,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次年1月5日前,将附件5《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兑付情况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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