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240517P/2021-00022
- 发布机构:
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期入山火源管理规定的通告
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期入山火源管理规定的通告
- 2021年03月29日
- 来源: 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文本】
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关于森林防火期入山火源管理规定的通告
我市冬春季节,风高物燥,是森林火灾的易发时期。为了切实搞好这一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二、进入我市林内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如下火源管理的规定:
(一)防火期内严格实行“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在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二)苍山林区、鸡足山林区、飞播区、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绿化区、新造林区及洱海东岸山坡绿化区是我市的重点林区,在整个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其它林区因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用火的,必须在戒严期前,经申报批准,作好严密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入山人员必须接受护林员和护林防火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严禁将火种和易燃物品带入山林内。
(五)在我市辖区山林内进行施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报山林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交纳防火风险抵押金,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管理。
三、以上规定望全体公民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违反本规定野外用火的,依法依规对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已造成山林火灾的,要赔偿林木损失和负责扑火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670058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