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B0R81650H/2021-00026
  • 发布机构: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共11项)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共11项)

  • 2021年03月12日
  • 来源: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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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艺术业 1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印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0、第55条。2、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22475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艺术业 1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印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0、第55条。2、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22475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经营许可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文化艺术业 15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稽查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印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5、第56条。2、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22475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2项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省、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15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稽查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听证阶段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印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5、第26条。2、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22475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3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15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稽查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听证阶段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印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5、第26条。2、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22475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65项 文化艺术业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12410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十条。 文化艺术业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12410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文化艺术业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12410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文化艺术业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12410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文化艺术业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12410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六十六条。 文化艺术业 15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电话:0872—2124108;投诉电话:0872-2255279;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1632;
3.信函投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委二楼,邮政编码:671006;
4.网站:http://xxgk.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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