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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大理市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 2023年05月31日
  • 来源: 大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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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通过云南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通过相关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审批部门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代理记账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的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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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______财政局:

本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______________(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本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______________(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本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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