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4688123P/2024-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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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 2024年12月27日
- 来源: 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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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甲方):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574688123P,法定代表人:周雪蓉,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办公区市政府楼负一楼,电话:0872-2128069
受委托单位(乙方):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015241069X,法定代表人:汪国武,地址:大理市满江街道裕龙大道大理创业园A座,电话:0872-2323231
一、委托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类型
委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主要包括:
(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监督检查;
(三)欠薪案件调处及受理;
(四)委托期间,甲方新增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三、委托行政执法适用区域范围和权限
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甲方的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为乙方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等内容,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内容统一。
(三)对乙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督促乙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乙方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五)对乙方按委托事项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责任
(一)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以甲方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刻制2号章),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指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委托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并完成行政执法的相关配套工作。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审批等工作。
(三)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加强自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根治欠薪、信访投诉处理等日常工作。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负责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的准备工作。
(六)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执法权限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执法过错引发国家赔偿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甲方全额支付赔偿费用。
(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八)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主动向甲方书面报告半年、全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长期委托。
七、其他说明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乙方出现不符合受托组织条件的情形或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另报送一份至市司法局备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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