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B0R81650H/2024-00012
  • 发布机构: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 2024年04月16日
  • 来源: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大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大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通知》(市编办发〔2024〕3号规定,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大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大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大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对文化、旅游、文物、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经营或有关单位、个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文化、旅游、文物、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文物、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经营或有关单位、个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文化、旅游、文物、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经营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委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4416日至2029415日止。

2024416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