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01524045/2024-00008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网约车违反规范经营及安全运输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网约车违反规范经营及安全运输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 2024年01月23日
  • 来源: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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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大队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网约车违反规范经营及安全运输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运输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网约车行业运输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网约车违反规范经营及安全运输管理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经营网约车,是指平台公司未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的违法经营网约车,是指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取得网约车证件,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违法经营网约车及违反运输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网约车平台、有关出行信息平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开展网约车经营的;

(二)网约车及驾驶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网约车聚合平台未落实核验责任,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证件的;

(四)顺风车平台以私人小客车乘名义提供网约车、道路客运经营的;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合规化滞后,不及时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仍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及驾驶员,仍向无法网约车证件的车辆、驾驶员派单和安排订单的;

(六)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未依法履行安全运输生产责任、依法规范经营责任、优质服务责任、维护运输市场和谐稳定责任的。

四、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由县(市)交通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联合开展、共同整治、提高监管效能。

五、广大乘客和人民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网约车违反运输安全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同促进大理市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专项整治时间: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96111”公安机关举报投诉专线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大队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23日

网约车行业30种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从事网约车2种突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二、平台公司20种突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的车辆及服务,与线下实际提供的车辆及服务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网约车超越核定经营范围运营的

(四)向未取得合法证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平台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向未取得合法证件的驾驶员、车辆派单和安排订单的;

(五)合规化进程缓慢,违反有关规定及要求,新增注册不合规车辆、驾驶员的;

(六)平台公司线上、线下管理能力缺失,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网约车驾驶员屡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要求整改的,整改期未暂停或停止接入平台;

(七)经安全运输和规范经营约谈督促,仍令行不止、整改不力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证网约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建立车辆技术、驾驶员档案,实行“一车一人一档”管理;网约车未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审验的;

(九)存在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安全稳定等违法行为的;

(十)存在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乘客、驾驶员等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

(十一)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所得,不按约定兑现运单运费的;

(十二)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传输网约车信息数据的;

(十三)未按要求建立和履行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服务质量保障、规范经营承诺、风险防范、投诉处理等制度的;

(十四)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的;

(十五)未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或者培训教育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十六)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七)对发生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

(十八)存在低价倾销、欺诈等行为,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

(十九)对防范7座或城际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未严格执行“84220”规定、凌晨2时至5时必须停车休息,严禁行驶运行的;

(二十)网约车聚合平台未落实核验责任,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未办理相应网约车证件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9种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二)驾驶员及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开展网约车经营的;

(三)驾驶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员载客、不按规定停车、不在指定地点上下客、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带、驾驶人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运营服务质量恶劣,损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的;

(五)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六)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对服务质量举报、投诉,或者对乘客作出不满意评价,实施报复行为的;

(八)驾驶车辆巡游揽客,或者不通过平台接单载客的;

(九)故意关闭、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动态监控装置、一键报警装置,故意避开平台监控管理、私拉乱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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