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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 2024年03月19日
- 来源: 大理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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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妥善解决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提升问题,结合大理市实际,市卫健局起草了《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县城创建成果,提升全市卫生整体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推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扎实为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市卫健局结合全市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二、出台意义
《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得权责更明晰,管理更规范,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
三、主要内容
《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责任与义务、管理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
(一)总则阐明制定《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目的、参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经费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强调了爱国卫生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以及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
(二)组织管理强调了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对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置进行了明确细化;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三)责任与义务规定各责任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能职责,明确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城乡饮用水安全、病媒生物防制、卫生城镇创建等工作的部门责任,强调了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四)从管理与监督方面构建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监督职能,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规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起草过程
为做好《大理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市卫健局认真研究省、州各政策文件、深入调研了解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的现状,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3月19日-4月19日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现提请会议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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