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241069x/2024-00006
- 发布机构: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 2024年04月11日
- 来源: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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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21〕28号)、《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大市政办发〔2023〕41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说明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财政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不应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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