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01524045/2025-00011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大理市集中整治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关于开展大理市集中整治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 2025年04月10日
- 来源: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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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理市集中整治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当前大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存在的突出违法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进行企业和车辆备案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经营行为。
二、整治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期3个月(2025年4月10日—7月10日),并常态化坚持。
三、整治重点
突出以下15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证件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四)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六)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擅自使用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或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七)存在欺诈敲诈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九)违规处理承租人个人信息,或者未对承租人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的;
(十)对提供的租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十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十三)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十四)擅自占道经营、违规停放的;
(十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整治措施
本次整治将采取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仍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将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在进行小微型客车租赁时,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看企业备案证明和车辆备案手续,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切勿贪小失大。即日起,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如发现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向大理市交通运输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28;一经查实,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大理市公安局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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