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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大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关于划定大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 2024年09月12日
  • 来源: 大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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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大市政复202481)要求,现将大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设施地址:大理市喜洲镇寺里村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大理市烈士陵园管理所

保护范围:东至大凤路交界处、西至大理市喜洲供销合作社和矿泉水厂交界处,南至大理市喜洲镇寺里村民委员会和大理市花甸药材加工厂交界处,北至水泥道路交界处。总面积:9570.48平方米。

二、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大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大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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