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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5年02月28日
- 来源: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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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多元化,旅拍摄影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服务形式,不仅满足了游客记录美好瞬间、留下旅行记忆的需求,也成为推动地方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全域旅游的兴起,大理市以其优美的环境,宜人的气候,包容的文化,成为广大游客向往的目的地,也成为了全国旅拍摄影尤其是婚纱摄影、婚庆的热门胜地,州市党委和政府对外宣传并全方位打造的世界爱情表白地。但当前大理市旅拍摄影行业还存在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欺诈、诱导消费以及尾随拉客揽客侵扰游客等行为屡禁不止,行业内卷频频引发信访举报,旅拍摄影投诉居高不下等问题和乱象。对此,州委、州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要求大理市尽快制定出台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规范行业管理。为了规范旅拍摄影行业管理,维护旅拍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旅拍摄影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实现旅游市场创优提质,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行业管理办法,明晰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旅拍摄影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形成治理和规范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行为的合力。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办法》为创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无直接上位法和文件依据,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此外还参考了其他地方如云南景洪、湖南凤凰等一些县(市、区)旅拍、婚拍相关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在明确了旅拍摄影行业定义和范围的基础上,厘清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对旅拍摄影行业的日常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旅拍摄影行业定义和范围。一是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拍摄影行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将旅拍摄影行业定义为“运用照相机及相关数码器材,按照合约为消费者提供旅游拍摄服务,从事人像、个人写真、广告、婚礼摄影与摄像服务以及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旅游摄影教育培训等经营活动的行业”。
(二)厘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一是明确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拍摄影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二是规定了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数据等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苍山保护、洱海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拍摄影行业的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拍摄影经营秩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作用,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调处。
(三)明确旅拍摄影行业的日常规范要求。一是明确了旅拍摄影行业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规划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技术水平的从业人员。二是规定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后,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和投诉电话等。三是强调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不得违法进入禁止、限制区域开展拍摄活动。
(四)强化旅拍摄影行业监督管理。一是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对旅拍摄影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消费者影像资料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对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在旅拍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服饰、道具、场景、服务设施与设备以及使用和销售的相关材料、产品在卫生、环保和安全等方面做了必要的要求。四是强调旅拍摄影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在推介服务中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旅拍服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旅拍摄影服务消费。五是明确旅拍摄影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税收征收管理要求,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六是鼓励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协会),研究制定旅拍摄影行业团体标准、制式合同,开展技术和服务创新;鼓励协会和经营主体接入旅拍摄影行业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处置消费纠纷。探索推动从业人员等级认定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五)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旅拍摄影行业监督管理中较为突出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虚假宣传、强卖强卖、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行为的查处以及违法者所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对旅拍摄影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行为、旅拍摄影行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以及行刑衔接和责任追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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