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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4年12月03日
- 来源: 大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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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展壮大,管理工作日益复杂,为了规范和加强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将资产纳入预算统筹管理,提升资产的配置与使用效率,激活并释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效能,以满足现今的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738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
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5号)。
二、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5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适用范围、定义、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预算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范围及定义。一是适用于全市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是规定了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二)明确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市级财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规范了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一是配置方面: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二是使用方面: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集体决策,采用评估、询价等方式确定出租保留价和出租方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三是处置方面: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均应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进一步明确了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及基础管理。一是配置预算,配置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按照“先申报配置计划,再进行购置审批”的原则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二是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均应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年度综合报告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专项报告按照职能职责由各对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大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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