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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4年10月11日
- 来源: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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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体制,规范和完善大理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已完成了《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现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我市印发了《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市政办发〔2016〕40号),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原《办法》表述和规定已不再适应现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规范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为城镇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持续保障,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六)《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内容涵盖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在界定适用范围和征收使用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法律责任方面均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污水处理费征缴适用范围、定义及用途。一是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范围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规定了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三是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涉及多个单位,一是明确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缴。二是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市价格、市审计主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明确市城镇排水、市生态环境、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专项排查情况提供使用自备水源排水户的现状数据,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排水户的监督、核销管理。四是明确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五是明确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和代征手续费。六是明确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将大理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一是规范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水量核定方式。二是规定了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三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制定、调整的原则。四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标准制定、调整的原则。五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征收渠道、票据使用等要求。
(四)明确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要求。一是明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依法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二是明确受委托的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三是明确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明确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五)明确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办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缴纳义务人逾期缴纳、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政策的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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