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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 2024年07月25日
- 来源: 大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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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理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工作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草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强调要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统筹推进云南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2024年3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2024年5月3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理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州工作要求,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了《大理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基本草原划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指导、科学划定,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的原则,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工作,确保全市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大理市绿色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原则、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6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到2024年11月底,形成大理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划定原则部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指导、科学划定,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的原则
(三)划定范围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7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启动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8—10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24年11月,完成成果市级验收,并报请省、州核验,三级验收通过后公布划定结果;基本草原划定后,坚持严格保护管理。
(五)工作步骤方面。从工作准备、图斑预判、现地调查核实、乡村两级公示、开展质量核查、初步成果审查、成果验收、成果认定公告8个方面开展工作。
(六)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数据支撑、强化资料收集、强化过程管控、强化经费保障、强化宣传引导等6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工信、文旅、市场监管、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基于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便于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以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图斑破碎化难以监管的实际,经专家论证,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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