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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试行)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试行)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的政策解读

  • 2024年01月05日
  • 来源: 大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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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一)出台背景

重大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发展稳定大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大理市司法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这一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中梳理出和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大理大学法学院开展了“大理市重大行政决策课题研究,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经专家论证、两次书面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的意见,双方多次研究修改,在报请市政府审议后形成了《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试行)》、《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以下分别简称《事项范围和标准》、《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后评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二、制度框架及主要内容

此次施行的四个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提升规范性的原则,聚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认定标准、目录编制及管理、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后评估管理等关键环节分别制定制度规范,着重解决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不清、目录编制不规范、程序履行不到位、档案管理零散、后评估随意性较强等实践中的问题,健全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事件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其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事项范围和标准》。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二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三是明确了相关要求。规定凡符合本范围和标准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履行法定程序;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编制本地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范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二条,围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编制,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的主旨,一是规定了目录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目录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第二条至第五条);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明确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目录的编制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目录编制工作;二是规定了目录内容、编制时间和三同步要求(第六条至第七条),目录编制和公布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应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三是规定了目录的征集和编制程序(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对目录事项的征集、事项申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决策建议的处理,征集事项审核、专家论证、目录审核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四是规定了目录的决定、公布和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审议程序、目录内容、目录公布、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公众意见反馈、考核评价、参照执行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目录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同意;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目录内事项未依法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的,不得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目录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

——《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二十四条,围绕以档案管理制度涵盖整个决策流程,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责任链条全程可溯,一是规定了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承办单位职责(第二条至第四条),在明确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中的主责;二是规定了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和记录方式(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要求全过程记录应当贯穿决策全过程,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进行固定,以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留存,确保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三是规定了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在明确材料归范围包括决策启动、方案拟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和备案、执行和评估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的基础上,对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统筹集中管理,以及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保存、安全保密、档案查阅、档案移交作了明确要求;四是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司法局牵头并会同市档案局等相关部门对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

——《后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十九条,围绕构建科学规范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一是规定了适用范围及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第二条至第四条),在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后评估定义的基础上,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其他单位,市政府确定的评估单位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决策后评估的范围(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市政府及时对有明确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并对后评估具体期限和可以组织后评估的六种情形作了明确;三是规定了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两种组织评估方式(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受委托评估专家、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委托协议签订、委托评估结果验收等作了具体规定;四是规范了后评估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制订评估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正式形成评估报告等程序,强调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征求公众意见;五是规范了后评估报告内容,强化了评估报告运用、结果公开(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后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七个方面的内容,强调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后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决定原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评估结果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政策关键词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系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影响本行政区域内人数众多、利益重大、关系长远发展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重大规划类、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类、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类、重大政策措施类、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类、限制性措施类和其他重大事项七个类别。同时仍有四项属于排除事项,通过“正向界定”与“反向排除”的方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科学性和逻辑周延。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一)决策事项名称;(二)决策承办单位;(三)决策时间安排;(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的公布、解读、执行、调整、后评估等全过程通过一定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自行开展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的评估工作。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试行)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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