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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3年09月07日
  • 来源: 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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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改善停车状况、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大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安排,现已依规完成《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的理解制定的内容,现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市城市土地资源趋于紧张,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因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既是改善停车状况、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要求,也是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很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为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七)《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九)《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

(十一)《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

(十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

(十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十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此次规范性文件制定还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停车设施(场)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内容基本涵盖了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各个方面,在界定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突出了专项规划、建设要求、停车收费等管理规定,对经营主体、经营者规范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以及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根据我市的发展水平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一是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定义进一步细化,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四大类,涵盖了目前所有停车设施。

(二)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解决职责不清、部分管理环节缺位等问题,共同推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自负责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为开展多部门联合管理机动车停车设施提供政策保障。

(三)优化停车供给结构。加强规划引导,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既要统筹规划建设、扩大停车设施增量,也要多措并举挖潜、盘活存量资源。一是明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提出专项规划编制的要求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二是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利用自有的建设用地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性停车设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明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设置临时停车场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四是为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明确停车设施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四)规范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既要考虑激活市场活力,也要强化规范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一是明确了经营性停车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应当遵守的服务规范,同时坚持信息化驱动,建立智慧停车监管平台,推动停车数据信息联网,推动智慧化停车管理服务,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二是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侵占公共区域和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及其他设施公共道路设置障碍物,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车辆停放和交通通行秩序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禁止情形。

(五)积极应对和有效缓解停车需求与停车资源矛盾。加强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有效缓解停车需求,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等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对社会实行无偿或者有偿使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率。

(六)明确停车服务收费类型,强化价格调控。明确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其性质、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需求状况,参照同区域内政府指导价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及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对服务质量差、收费不合理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七)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为了强化对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停车设施、道路停车秩序及收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执法巡查通报、投诉举报处置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为了强化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的主要制度以及措施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相关规定,着重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强调,依法对其违法情形、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作了指引性表述。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机动车停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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