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109586B/2023-0010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1695871463000
  • 发文字号: 市发改联发 〔 2023〕 10号
  • 主题词: 标准
  • 体裁: 通知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联发关于大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改联发〔2023〕10号

  • 2023年09月28日
  • 来源: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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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大理市作为全域旅游城市,也是全国重点旅游目的地之一,随着自驾游的增多,我市停车收费乱象时有发生,停车资源供需矛盾、停车难、停车贵在旅游地区尤为突出,影响了我市的旅游形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机动车停车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报请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二类泊位收费标准不作调整,增加夜间收费标准,三类泊位由原来针对学校周边路段在上学放学时段提供临时停车泊位调整为摩托车、电动车等临时停车泊位。(详见附表1)。

(二)大理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将全市划分为城区区域、古城古镇区域、乡镇区域,依据不同区域停车资源、供需矛盾等情况,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经营者可下浮收费。(详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1.城区区域:下关街道、太和街道、满江街道、上和片区、凤仪镇等城区区域。

2.古城古镇区域:大理古城、双廊古镇、喜洲古镇集镇核心区及周边区域。(详见附表5)

3.乡镇区域:除古城古镇区域、城区区域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区域。

(三)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对外停车服务参照大理市城区区域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对住宅小区内业主小型车临时停放实行收费封顶,每天收费不超过12元,室外包月每月最高150元,室内包月每月最高300元,下浮不限。非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对小区业主停车实行优惠、封顶收费,每天收费不超过18元。

(四)市级医疗机构(详见附表6)、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详见附表7)、大理火车站停车场(详见附表8)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五)停车收费减免措施

1.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殡仪车、执法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需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按大理市城区区域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含违章停车拖离)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5.进入医院、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含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经营者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间。

6.其他政策规定的减免收费措施。

二、相关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计时计费设施和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设施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服务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停车设施价格政策宣传,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大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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