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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 2022年12月08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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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部门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请查阅《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yndali.gov.cn)。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行政新区政府附楼三楼

邮政编码:6710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2125558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大理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http://www.yndali.gov.cn/dlszf/c106782/ysqgk.shtml。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1下载。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212555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4.电话申请:申请人通过电话提出申请的,如实登记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营业执照)、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信息用途等信息,电话:0872-2125558

5.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供。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文件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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